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部6月11日函釋將原訂在109年3月27日至6月17日期間,其期限延長3個月,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在3月27日至9月17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109年6月11日公告函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增加「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3月27日至109年9月17日,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
「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首先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勞動部109年5月1日令釋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