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5月20公告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這次僅修正製造工調派規定,針對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14條之2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14條之3規定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