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因此民眾僱用逃逸外勞,或未經勞動部許可,聘用非由本人合法申請引進的外勞,均已違反該項規定,一經查獲確認違法,將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勞工局呼籲民眾聘用外勞,應循合法管道申請,切勿因小失大。
此外,有不肖人士在醫院發放「仲介看護」小廣告,民眾依廣告上的電話請對方介紹看護,就有自稱是合法外籍配偶前來應徵,有些甚至僅出示與配偶、兒子的合照與居留證,取得雇主信任。勞工局表示,用照片及居留證來證明身分並不足夠,就算有自稱配偶的台灣人隨同前來應徵,仍有可能落入僱用到逃逸外勞的風險。提醒民眾僱用外勞務必經過合法的程序,或要求出具「依親居留」的外僑居留證與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才足以證明其外籍配偶的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