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5年12月7號晚上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明訂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不可加班),1日為休息日(可加班,應給付加班費),並配合刪除勞工7天假,規定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回歸內政部及主管機關規定。修法條文也明訂,刪除七天假的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勞基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除原本工資外,加班的前2小時各可再獲得1又1/3加班費,2小時之後可獲得1又2/3加班費;且一次至少發給4小時,不滿1小時也要發4小時;超過4小時、不滿8小時,也要以8小時計算。
二、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三、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四、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五、 加重對違法雇主的處罰,違者將處以兩萬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至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