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釐清勞工仍在職,雇主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提前予以退保的保險效力,勞委會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未來企業將勞工勞保退保,其保險效力於雇主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若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原先勞保局賠償金額就由雇主自行支付,同時雇主還會被罰未繳納保費的4倍罰鍰;該規定將於11月實施。
勞委會勞保處長石發基強調,勞保加、退保採申報主義為原則,依現行勞保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石發基指出,勞工如果仍在職,企業卻提前將勞工辦理退保者,則其保險效力還是必須回歸到申報主義,即雇主為勞工辦理退保當日的24時停止。其中勞工所受損失,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由雇主負責賠償。
他舉例說明,若是勞工欲在10月21日離職,企業在10月8日就先將其勞保資格辦理退保,勞工如在10月20日發生職災不慎死亡,依勞保規定家屬可領到40個月一次金給付、5個月喪葬津貼,如一個月以4萬元計算,雇主就需賠償180萬元,另再加上未繳納保費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