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說明
一、 何謂就業安定費?
依據最新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雇主經核准自聘僱外勞入境翌日起,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二、 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如何?
1.雇主應自外勞入境之翌日起,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勞動部公告之就業安定費月繳數額,以每三個月為一期,計算該期應繳之就業安定費,於次期第一個月二十五日前,向本基金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亦得以三個月以上為期,提前至各地郵局以劃撥方式繳納。
2.雇主自第一筆繳納之就業安定費用起,即以雇主身分證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為帳號累計儲存,當該累計已繳金額小於雇主自引進第一個外勞起累計之應繳金額時,請雇主按時繳納;當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之數額者,得檢具外勞出境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
3.就業安定費月繳數額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調整為:
◎一般製造業及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工人:每人每月2000元(每日67元~非整月者)。
◎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工人:每人每月2400元(每日80元)。
◎一般營造工及漁船船員:每人每月1900元(每日63元)。
◎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舊案):每人每月2000元(每日 67元)。
◎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新案):每人每月3000元(每日100元)。
◎家庭監護工(舊案):每人每月1500元(每日 50元)。
◎家庭監護工(新案):每人每月2000元(每日67元)。
◎養護機構監護工:每人每月 2000元(每日67元) 。
◎家庭幫傭(本國雇主申請案):每人每月 5000元(每日167元)。
◎家庭幫傭(外籍人士申請案):每人每月10000元(每日333元)。
4.郵政劃撥帳號:16388105,戶名:台新銀行代收就業安定費。請注意劃撥單寄款人應填雇主姓名及務必填寫雇主身分證或公司統一編號,否則無法電腦建檔。另郵局繳費收據請妥善保存,以備有關申請案件時使用。
三、 外勞逃逸時,其就業安定費應如何計算?
1.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逃逸,已向勞動部辦理撤銷聘僱報備者;其就業安定費計算截止日為:
(1)至查獲離境之前一日。
(2)至聘僱期滿之前一日。
(3)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前三項日期取其中最先到者
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後逃逸,已向勞動部辦理撤銷聘僱報備者,就業安定費計算至逃逸之前一日止。
四、若尚有其他就業安定費問題,請於平常上班日利用勞動部查詢專線:(02)8590-2370
至85902374或傳真(02)8590-2388查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