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遴選雇主之作業:
一、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工業局函)
三、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依第一項第二款接續聘僱外國人者,以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半數核算得接續聘僱 外國人之人數,其尾數未達一人者不計。
●本國勞工離職後未滿一年,受同一雇主再僱用者,不列入本國勞工人數之計算。
●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以第一項第一款為限。
[工廠有工廠登記證即可至就業服務站辦理外勞承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