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報稅注意事項
一、 外籍勞工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依外勞在台日數,分為三種方式:
|
外勞在
台日數
|
需要扣繳稅(%)
|
扣繳憑單
|
外僑(外勞
個人)申報
|
可否退稅
|
當年度居住
未滿183天
月薪不超過基本工資的1.5倍(30,012元)
|
扣6%
|
需要
(按月)
|
需要
|
不可
|
當年度居住
未滿183天
月薪超過每月基本工資的1.5倍(30,012元)
|
扣18%
|
需要
(按月)
|
需要
|
不可
|
183天以上
|
扣5%
採累進稅率
|
需要
|
需要
|
可(按比例退)
|
|
二、課稅年度為同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三、外僑申報期限:
|
(一)90天~183天者: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
|
(二)183天以上者:應於次年度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若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
|
四、外勞在同一課稅年度中,已按扣繳規定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度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屆滿183天者,應改按6%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內該年度之稅款,可以退抵。
|
五、外勞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或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者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外籍勞工扣繳。該外勞將來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實際居留日數超過183天者,應改按6%扣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
|
六、累進稅率:綜合所得淨額 0~ 500,000 5%
0~ 500,000 5%
|
500,001~1,130,000 12%
|
七、外勞離境時,需辦理完稅證明;應繳納稅金,按比例繳納。
|
八、罰則:(一)逾期補報:就補繳之應納稅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
(二)漏報短補:處漏報短報稅額二倍以下之罰款。
|
(三)未依法申報:處應補稅額三倍以下之罰款。
|
九、申報地點及資料:先送扣繳憑單證明聯正本到居留地縣(市)稽徵機關蓋印,再到管轄地國稅局外僑股申報。
|